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909號
TCEV,113,中簡,2909,2024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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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09號
上訴人 吳伯忠

林昭燕即台中忠誠清樂軒北館社

共同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23 樓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仲漢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
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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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