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323號
TCEV,113,中簡,2323,2024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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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洪秋雲
被 告 洪楊郁菁
楊正國
楊杏對
楊傳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楊賴滿之繼承人或遺
產管理人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
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以被告為債務人楊賴滿之繼承人為由而提起本
訴,惟被告均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
參,原告自應以有繼承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始
為適格之當事人。爰裁定命原告具狀補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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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