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990號
TCEV,113,中簡,1990,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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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28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113
年10月11日,將原戶籍自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遷至
桃園市○○路0段000號10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故該次辯論期日未對被告戶籍地依法送達,為免
送達程序不合法衍生爭議,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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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