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326號
TCEV,113,中簡,1326,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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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黑洞計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佳翰

被 告 林宇秋
訴訟代理人 林松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
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
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
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準此,支付命令於修法後,縱因債務
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而告確定,亦僅有執行力,
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既判力,債務人仍非不得就支付命令
上所載債權之存否提起訴訟予以爭執。本件被告以原告應給
付被告新臺幣(下同)85,714元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臺北地院以112年
度司促字第940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原告應
向被告給付85,7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系爭支付命令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
,而原告未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系爭支付
命令已於112年8月11日確定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系爭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考(見北簡卷第
10至13頁),故系爭支付命令已告確定。然依上述規定及說
明,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
之既判力,故原告仍得起訴爭執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之存
否,合先敘明。
 ㈡經查,被告辯稱:被告轉介原告於111年5月27日與訴外人上
禾策略行銷有限公司簽訂「青年壯遊臺灣-尋找感動地圖實
踐計畫」影片委託製作契約(下稱系爭製作契約),並負責
統籌規劃等工作,原告於111年6月27日同意於當年底前給付
被告系爭製作契約未稅總價20%即85,714元之轉介費用(計
算式:契約總價450,000元÷1.05×20%=85,714元,元以下四
五入),並要求被告提供勞務報酬單,被告已於111年7月
22日經由訴外人林啟仁交付勞務報酬單予原告等情,業據其
提出系爭製作契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勞
務報酬單為證(見司促卷第11至13、30至42頁,本院卷第41
至46、77頁)。由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被告於111年6月
25日向原告請求系爭製作契約總價20%之轉介費用90,000元
(計算式:契約總價450,000元×20%=90,000元),原告則於
111年6月27日向被告表示「我6/24就傳了LINE訊息告訴你,
我會給你20%,你也不用擔心我不會給你,只是金額並不是9
萬喔,45萬扣5%的稅,之後再乘上0.2才會是最後你拿的價
格,不要太貪心了,有拿到就好,我估計今年底之前結案
會將費用匯給你,勞報單的部分請你有空再寄給我(你有我
公司的勞報單格式,請把勞報單寄到新北市○○區○○路000號3
樓,畢佳翰收,沒有收到勞報單,我不會匯款),你自己安
排哪個月拿多少,不要扣到你的二代健保為主,之後請不要
再聯絡我(我是認真說這句話的)」等語,堪認兩造就原告
應給付被告之金額業已達成合意,即原告應給付系爭製作契
約未稅總價20%即85,714元予被告。是原告主張兩造並無合
意云云,洵非可採。
 ㈢至原告主張被告未交付勞務報酬單供原告作為支出費用之會
計憑證,得據以拒絕支付報酬云云。查被告已於111年7月22
日經由林啟仁交付勞務報酬單予原告,業如上述。縱原告未
提供前開文件,惟兩造間並無被告應交付一定形式書面或踐
行一定程序方得支領報酬之約定,被告是否交付會計憑證,
非其收領報酬之條件或程式,且商業會計法係規範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參見商業會計法第2條)
,被告為個人,自無適用之餘地,況原告非不得自行製作書
面收據,於交付報酬予被告時要求被告簽具以為會計憑證,
原告此節主張,委無可採。
 ㈣承前所述,兩造就原告應給付被告之金額業已達成合意,原
告依約即應給付被告85,714元,被告對原告有85,714元債權
存在,被告據此向臺北地院聲請對原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
北地院以系爭支付命令命原告應向被告給付85,714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確
實存在,原告復未主張及舉證證明其曾向被告清償系爭債權
,則被告對原告系爭債權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
在,洵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
系爭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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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洞計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