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597號
TCEV,113,中小,459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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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5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 告 張淵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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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