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496號
原 告 王秋成
被 告 蔡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2時18分,
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原告於言辯論時委任訴訟代理人黃金昌到庭,惟原告訴
訟代理人當庭並未提出委任狀,經命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委
任狀,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中表示不補正
等語,其委任難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通知原告本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