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430號
TCEV,113,中小,4430,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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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賴惠煌
被 告 鍾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5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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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