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382號
TCEV,113,中小,4382,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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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周煥
被 告 黃姿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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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