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348號
TCEV,113,中小,4348,202412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盧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2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