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227號
TCEV,113,中小,4227,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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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其弘
楊敦雅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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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