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200號
TCEV,113,中小,420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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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楊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48元,及其中新臺幣9,603元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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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