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108號
TCEV,113,中小,4108,20241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08號
原 告 官寬淑
訴訟代理人 官南安
被 告 王愛鈴即李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14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