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3932號
TCEV,113,中小,3932,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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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9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黃煜凱即黃瑞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620元,及其中新臺幣79,401元自民國
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受讓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個人信用貸
款合約債權,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約定條款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移轉通知及催告函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借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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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