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3895號
TCEV,113,中小,389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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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5號
原 告 賴文得

被 告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3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60元,並加計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本件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400×0.438=12,0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400-12,001=15,399
第2年折舊值    15,399×0.438=6,7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399-6,745=8,654
第3年折舊值    8,654×0.438=3,79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654-3,790=4,864
第4年折舊值    4,864×0.438×(1/12)=17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864-178=4,686               
2.本件金額計算式
⑴零件折舊後4,686元+工資12,400元=17,086元
⑵營業損失每日1,777元×4日=7,108元
⑶(17,086+7,108)×被告70%之過失責任=16,93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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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