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小字,113年度,63號
TCEV,113,中原小,63,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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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63號
原 告 吳麗容
被 告 楊健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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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