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392號
LTEV,113,羅補,39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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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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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