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黃少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麗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