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3年度,360號
LTEV,113,羅簡,36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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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360號
原 告 王筱筑
被 告 李雨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361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前之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人所屬
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
、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助
力。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所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後,即意
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2年7月
初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原告,佯稱:投資電商平台
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2
年9月20日11時4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系爭
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
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
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致原告受有15萬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10038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 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前揭起訴書及 判決書附卷可佐,復有上開案件卷宗存卷可查。被告於相當 期間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無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被告之行為業已不法侵 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所受之損害即15萬元,即屬有據。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迄未給付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見附民卷第3頁)翌日即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5萬元,及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依卷內資料,無其 他訴訟費用,是本件暫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將來仍非 無可能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或顯現已產生之訴訟費用,仍依 法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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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