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消簡字,113年度,2號
LTEV,113,羅消簡,2,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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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消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黃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晉儒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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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