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救字,113年度,10號
LTEV,113,羅救,10,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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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金龍


相 對 人 喻楢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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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