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3年度,169號
CPEV,113,竹東小,169,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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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9號
原 告 新竹縣芎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正彪
訴訟代理人 邱淑惠
詹昇宜
被 告 賴陳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3,620元,及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鄰○○0
號房屋所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89平方公尺
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8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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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