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635號
CPEV,113,竹北小,63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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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第635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相 對 人 張瑞月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2日上午11時2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33法庭公開
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曾淯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9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詳如起訴狀,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  物一到證物四為證,本件修車費用經扣除折舊後為新臺幣6,  989 元( 折舊計算如附件)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  意旨,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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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