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反訴 原告 翁成宗
翁章成
翁進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文仁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金門縣○○
鄉○○村○段000地號土地價額為核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7萬8976元【計算式:163.68×182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