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171號
LCDV,113,促,171,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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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送達代收人 林元蒼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賴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秀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相對人賴秀金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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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