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簡瑞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另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本院具有管轄權
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