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胡淨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沅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僅載明利息起算日為起訴之日,並未
載明係起訴狀到院之日抑或是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請原告一併
補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