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3年度,778號
CCEV,113,潮簡,778,202412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778號
原 告 李祥吉
被 告 王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7,600元,及自113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4,4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07,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借款,總計借款436,600元,均已屆清償
期,惟迄今僅清償29,000元,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