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訴訟代理人 鍾志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陳鳳財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
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鳳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⒈聲明承受訴訟狀、⒉記載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訴之聲
明之準備書狀,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