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原小字第27號原 告 吳志隆 被 告 簡戴家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50整,原告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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