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3年度,206號
SDEV,113,沙補,20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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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鐘宇强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龍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
序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欠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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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