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960號
SDEV,113,沙小,96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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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9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被 告 陳育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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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