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645號
SDEV,113,沙小,645,2024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6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黃昱翔
被 告 吳姝涵


洪秝羚(原名洪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95元,及其中新臺幣5,576元自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