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童怡雯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複代理 人 楊雅幀
被 告 蔡勝璿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 告 華煒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中
訴訟代理人 陳元忠
戴明凱
被 告 蔡博翔
林智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精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
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3年12月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
及訴訟資料屬龐雜,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
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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