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396號
SDEM,113,沙簡,396,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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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正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正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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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