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371號
SDEM,113,沙簡,371,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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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7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錦榮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肆包(總純質淨重合計20.0433公克)。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拾玖包(總純質淨重合計9.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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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