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370號
SDEM,113,沙簡,370,2024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銘峰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
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黃色小熊衛生紙壹包、網美芭比壹個、小熊玩偶壹個均沒
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