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美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美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