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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209號
CDEV,113,橋補,1209,202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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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凱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春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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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