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135號
CDEV,113,橋補,1135,202412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潘穎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晉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