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3年度,866號
CDEV,113,橋簡,866,2024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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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黃登文
被 告 江里增林邊活海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74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743元,及其中新臺幣252,391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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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