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1217號
CDEV,113,橋小,121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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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周庭安

被 告 蘇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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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