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楊愛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