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833號
TYEV,113,桃補,833,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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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龔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京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江美玲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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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