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818號
TYEV,113,桃補,818,202412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舒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國際商務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4,704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