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745號
TYEV,113,桃補,745,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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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李衍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義郭集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30,80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20,000元+至起訴前
一日之利息10,803元=630,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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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