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禾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6,1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