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48號
TYEV,113,桃簡,248,2024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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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原 告 上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徐進富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易
訴訟代理人 黎奕利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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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