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226號
TYEV,113,桃簡,2226,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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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邱鈞正
被 告 范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準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
算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
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
單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
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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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