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572號
TYEV,113,桃簡,1572,202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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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4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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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