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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900號
TYEV,113,桃小,90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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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00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宏
訴訟代理人 周煜勝
被 告 張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4時9分在
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
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於113年11月16日入法
務部○○○○○○○○,有正當理由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準
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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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