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00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宏
訴訟代理人 周煜勝
被 告 張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14時9分在
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
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於113年11月16日入法
務部○○○○○○○○,有正當理由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準
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